「星宇」商標鬧雙胞!「星宇航空」與「星宇旅行社」誰屬?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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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你的商標被惡意搶註?

首先,提出你的商標與搶註者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證據;

其次,提出你的商標「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的證據;

其三,提出搶註者因特定關係知悉你的商標先存在而意圖仿冒的證據。

曾經轟動一時的長榮集團「張榮發遺產」案中的關鍵繼承人 — 張國煒,後來出走長榮集團,繼而籌謀他的復出之路[1]。爾後,張國煒在2016 年11 月期間公開宣布即將籌設的航空公司,並打算命名為「星宇航空」;出人意料的是,當星宇航空於2017年向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商標申請註冊時,竟發現「星宇」二字已在去年12月被台中某間旅行社搶先註冊(也就是張國煒公開說要設立星宇航空後短短一個月內就被搶註該商標),且指定註冊的類別則為第39 類「觀光旅遊運輸服務」[2]

本案事實

商標權人 — 松霖旅行社(下稱「商標權人」)以「星宇」指定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9類的「安排旅遊;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旅行預約;安排航海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旅客陪同;為旅遊預訂座位;為旅行目的提供行車指引;觀光旅遊的運輸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服務申請註冊,經智財局核准第01858910號註冊商標。異議人(張國煒和星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張國煒」)於2017年9月22日以本件商標的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定[3],主張應予撤銷[4]

系爭商標(註冊號01858910[5])(圖源:商標檢索系統)

張國煒主張據爭商標在系爭商標註冊時,已有「先使用」的事實

本案中,智財局認為異議人早於系爭商標註冊申請前,於2016年11月30日已對外證實籌組「星宇航空」,傳達將成立「星宇航空」,以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消息,此可從相關台灣媒體報導中得知,另「星宇航空」給消費者的認知,不僅是航空公司名稱,也跟張國煒及其表彰的服務產生特定連結,從而指向張國煒的航空服務品牌,所以在系爭「星宇」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張國煒有先使用據爭「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的事實。

依「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間是否存在近似的程度來判斷

系爭商標與據商標相較,兩者主要識別部分乃是使用相同的字眼 — 即「星宇」二字,於外觀、讀音、觀念上也極為相似,假如將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就可能誤認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縱然不相同但有關係的來源,應屬構成近似商標,且其近似程度極高。

再依商標提供的服務來判斷兩個商標的類似程度

本件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觀光旅遊的運輸服務」等部分服務,與據爭商標先使用的航空運輸服務相較,同屬運輸服務。另外,兩個商標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服務的提供者、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的地方。所以,假如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屬於類似的服務。

商標權人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張國煒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有先使用據爭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且商標權人因業務及同業等關係知悉據爭商標存在,但商標權人之後竟僅晚於據爭商標於媒體2016年11月30日大量報導後2天申請商標註冊,時間的巧合難以客觀認定商標權人缺乏仿襲而搶先申請註冊的意圖,故系爭商標的註冊,就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適用。

商標權人雖稱「星宇」的發想係緣於2015年底到2016年初完成撰稿的「親吻土地,逆風高飛」 一書中「乞丐囝仔林萬發」的文稿。然而,該書出版日期遲於系爭商標的申請日,且從該書作者的聲明書中可知,他記不得確定的訪問日期或動筆完成的最後時間,僅能推斷「乞丐囝仔林萬發」這篇完成的時間在2015年底、最遲在2016年初。雖然在該書第58頁中提及「因此他再成立星宇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在澎湖設立服務處,準備推展澎湖的觀光,推展黑水溝之島的故事…」,但卻未提及系爭商標發想的緣由,且經查詢經濟部商工查詢資料,也查無「星宇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故商標權人所言,缺乏理據。

本案小結

智財局審理該件異議案後於2019 年3 月間作成審定,上述旅行社以「星宇」作為商標的註冊,應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撤銷其註冊。

[1] 韓化宇,〈王子復仇來了》星宇航空制服亮相,張國煒嗆聲:票價將比長榮貴!〉,《商業周刊》,2019年10月3日,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3000352。最後瀏覽日:2022年6月14日。

[2] 書房編輯,〈星宇航空雙胞案 商標權保護要超前部署〉,《工商時報》,2022年3月16日,https://ctee.com.tw/bookstore/selection/607712.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6月14日。

[3]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4] (108)智商20534字第108801764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5] 由松霖旅行社在2016年12月2日申請註冊系爭商標,2017年8 月1日核准註冊,2020年3月16日被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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