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如何做專利檢索10:專利文獻的審查歷程/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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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專利檢索時,若對特定專利文獻的申請狀態,或者是專利權狀態有需做調查時,以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提供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為例,可點選以下圖1中框出的[檔卷調閱],由此進入如圖2的[收發文歷程介面]並查閱此專利案的履歷。

圖1: GPSS專利文獻介面

圖2: GPSS專利文獻收發文歷程介面I

由圖2可看到本發明專利在2018年1月17日申請,之後在2019年2月21日有經TIPO初次審查,於此可點選[發文抄件]來查閱如下方圖3所示的詳細審查意見內容。

圖3: TIPO審查意見通知函封面

圖4: 台灣專利法第22條

參閱圖3 [審查意見通知]中的項目(二),可知此專利文獻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1]與[請求項6]由於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因此不得獲准專利權。由圖4框出的部分可知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有定義:「此專利在申請前已公開實施過,因而不得獲准專利權」,這意指[申請人]在將此技術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由論文或科學展覽等方式公開發表過,則此技術被視為已公開於世面上的[先前技術]而不具新穎性,因此受到可專利性的核駁。於此,[可專利性]的基本為[新穎性]、[進步性]及[明確性]等等,[新穎性]意指必須是尚未公開的技術,[進步性] 意指必須是相較先前技術具有顯著功效的新技術,[明確性]則意指專利文獻所敘述內容必須清楚明瞭。

圖5: GPSS專利文獻收發文歷程介面II

圖6: 核准前的申請專利範圍(左)與核准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右)

對此,[申請人]後來有如下方圖5框出部分所示,提出[申復理由書] 且如圖6修改此專利文獻,有將原專利文獻中有符合可專利性的附屬項[請求項2]等條件內容併入基礎獨立項[請求項1]、[請求項6]中,更加限定、限縮原本希望請求的權力範圍。其後TIPO認定如此修正符合可專利性,因此如下方圖7所示有給予核准審定並準備專利證書給[申請人],而[申請人]則有繳納證書及專利維持申請費用等以享有此專利權。

圖7: GPSS專利文獻收發文歷程介面III

以上是主要介紹申請台灣的專利文獻檢索,後續的文章會對申請其他國家的專利文獻之檢索方法進行探討。

參考資料:
1. 何進行專利檢索 ~專利檢索技巧(張瑞容)
https://ipcc.moeasmea.gov.tw/files/Patent+Search+(Chang).pdf
2. 十個技巧讓您的專利檢索成效倍增(科睿唯安)
https://clarivate.com.tw/blog/2019/07/26/ten-hacks-to-gain-a-valuable-edge-in-your-patent-searches/
3. How to do a Patent Search in 6 Steps (Bold Patent)
https://boldip.com/patent-search/
4.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07&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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