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美尼亞商標制度 / 所長范國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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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亞美尼亞位於高加索地區西南部的歐亞交界區域,既可說屬於西亞、也可視其屬於東歐。亞美尼亞與喬治亞、亞塞拜然、伊朗及土耳其等接壤。亞美尼亞境內多山,礦產資源豐富,包括鐵、銅、鉬、鉛、鋅、金、銀、銻、鋁及其他稀有金屬。此外,某些城鎮因泉水具療癒效用而聞名。

亞美尼亞曾是古絲綢之路的中途站,現正進行多個大規模基建項目,以恢復作為歐亞之間商貿紐帶的重要地位,其中包括興建新鐵路連接伊朗,以及由北至南的新高速公路。為了發展及擴大貿易,亞美尼亞於2015年1月2日加入以俄羅斯為首的「歐亞經濟聯盟」(EAEU),成為第四個成員國,亞美尼亞產品可自由進入人口超過1.7億的歐亞經濟聯盟單一市場[1]

語言: 亞美尼亞語

首都: 葉里溫(Yerevan)

面積: 29,74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外高加索南部,介於黑海東南與裏海西南之間,南與伊朗、土耳其相鄰,北與喬治亞為界,東與亞塞拜然接壤,係一內陸國。

人口: 約292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德拉姆(Armenian Dram, AM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亞美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亞美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亞美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亞美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亞美尼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商標法、商標申請和審查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亞美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轄下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AIPA)。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Words®

圖形Designs®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X)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X)

觸覺Touch (X)

味覺Taste (X)

氣味Olfactory marks (X)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X)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X)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X)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缺乏識別性。

(二)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三) 違反通序良俗。

(四) 欺騙大眾有關商品∕服務的地理來源、品質、特性、製造商。

(五) 商標包含存於現有語言或已於交易實務中取得良好聲譽的標示或索引。

(六) 與已註冊商標近似。

(七) 商標使用與國家、組織或宗教相關的名稱或符號。

(八) 與著名商標近似。

(九) 未達到商標法第8條規定。

(十) 與受保護的產品地理標誌相同或近似。

(十一) 包含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科學、藝術詞彙及腳色。

(十二) 與已登記的公司名稱使用在類似的商業活動上。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亞美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亞美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亞美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0~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IPA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2](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亞美尼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5天之內,AIPA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文件需要修改,AIPA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

通過形式審查後案件會在1個月內進行公告,任何人可在公告期2個月內提起異議,如無人異議會進入實質審查。倘申請案被駁,AIPA會要求申請人在2個月內提交答辯、要求再次審查;AIPA收到答辯意見書後會在2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於5天內發出書面通知。如申請人不服AIPA的決定,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申請人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另一方面,如申請案核准,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費後1個月內案件會註冊,AIPA將於2個月內將註冊資料公告於工業產權公報上,並於公告1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

亞美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亞美尼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任何人可引據商標法第9條及第10條對申請案提起異議。AIPA會在收到異議申請書後5天內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提交答辯;如申請人未答辯,AIPA會依據現有資料決定異議是否成立。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特性、品質、產地來源產生混淆,AIPA會拒絕該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之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註冊後不需定期提出使用證明。如連續5年未使用,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違反商標法第9條第1項第2~4款。

2. 基於在先權利。

3. 基於在先的著作權、專利權、產品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

4. 商標所有權業經權利人聲明放棄。

5. 商標未經使用。

6.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得向亞美尼亞國稅局提交申請,請求防止仿冒商標及其商品。亞美尼亞海關在其權限範圍內會如調查單位般處理走私及刑事訴訟法上之其他罪行。

對於疑似侵權物,亞美尼亞海關會將其沒收並請求商標權利人指認貨物侵權之處。一旦沒收貨物經確認實屬仿冒或侵權貨物,亞美尼亞海關將在管轄法院作出裁定後予以銷毀。

附表:亞美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3年9月17日)

— 專利法條約(2013年9月17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7年7月13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7年7月13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5年12月6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5年3月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5年3月6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5年3月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3月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5年3月6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3年1月3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年1月31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0年10月19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0年10月19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3年12月13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3年4月22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12月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年6月1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2013年8月21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13年6月29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2年2月12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2011年2月2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10月22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10年8月23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0年1月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7年6月18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5月27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7年2月1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7年2月1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8月1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年8月18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6年6月9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7月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3年2月5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03年2月5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3年1月8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年9月30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4年8月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4年3月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3年12月29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年12月13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年12月7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年12月7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年12月7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年12月7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3年12月7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3年12月7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7月18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9月2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9月2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9月23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1年9月23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年8月24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5年4月1日)

— 關於在光盤上顯示地區信息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年5月22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年1月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年1月19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6年2月27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6年2月12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年3月12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芬蘭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7年4月20日)

— 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教育和文化合作協定(2003年8月16日)

— 奧地利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3年2月1日)

— 立陶宛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3年1月29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1年12月25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2000年8月4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0年1月1日)

— 賽普勒斯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在文化、教育和科學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9年8月10日)

— 加拿大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3月29日)

— 喬治亞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8年11月11日)

—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5月8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6年7月7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亞美尼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6年3月29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5年12月21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與阿根廷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4年12月20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3年3月25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亞美尼亞共和國貿易關係協定(1992年4月7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armenia。

[2] 所有提交的文件須為亞美尼亞文,如文件為外文須提交亞美尼亞文譯本;如時間準備不及該譯本可於2個月內補交。

[3] WIPO Country Profile, Armen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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