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塞拜然商標制度 / 所長范國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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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亞塞拜然位於亞洲西南部,濱臨裏海,是從歐洲東北部前往中亞和中東的最方便路線之一。亞塞拜然是南高加索地區擁有最佳運輸基建的國家之一,擁有包括6個國際機場及裏海的最大國際海貿港巴庫(Baku),亞塞拜然可謂是裏海地區的物流樞紐[1]

語言: 亞塞拜然語、俄語

首都: 巴庫(Baku)

面積: 86,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外高加索東南部,東濱裏海,西鄰喬治亞及亞美尼亞,南與伊朗接壤,北鄰俄羅斯聯邦。

人口: 約961萬人

宗教: 回教、俄東正教及亞美尼亞東正教

幣制: 新馬納特(Azerbaijani Manat, AZ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亞塞拜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亞塞拜然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亞塞拜然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 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 WIPO公約(WIPO Con- vention);(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亞塞拜然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亞塞拜然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8年制定並於2013年修訂之商標及地理標示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亞塞拜然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專責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局」(The Copyright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CARA)及主管工商產權業務的「國家標準計量專利委員會」(State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Metrology and Patents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AZSTAND)。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Words®

圖形Designs®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顏色Colors®

備註: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X)

全像圖Holograms (X)

聲音Sounds (X)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X)

觸覺Touch (X)

味覺Taste (X)

氣味Olfactory marks (X)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X)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X)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X)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X)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受在先權利保護。

(二) 商標誤導消費者。

(三)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四) 標示受亞塞拜然共和國或國際條約保護或認可者。

(五)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六)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七) 姓名或可連結至個人者。

(八) 科學、文學或藝術名稱。

(九) 商品本身的形狀、賦予商品實際價值的形狀或為取得商品技術結果的必要形狀。

(十) 基於在先的設計專利。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亞塞拜然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亞塞拜然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亞塞拜然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26~2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ZSTAND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代理委託書[2]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亞塞拜然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26~29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AZSTAND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另可繳納官費申請延長補正期限2個月。

※ 加速審查:商標在亞塞拜然可以在提出申請的3個月內要求加速審查,約4個月內會收到審查結果。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AZSTAND將於形式審查結束後6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AZSTAND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3],繳費後AZSTAND會核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後會有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

另一方面,如申請案被駁,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審查員會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如申請人對於訴願會的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亞塞拜然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任何人可在商標註冊公告後3個月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訴願會收到異議理由書後須於10天內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限期答辯;訴願委員會須於2個月內作出異議決定,並於10天內通知雙方異議決定。如對異議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可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如移轉會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AZSTAND會駁回該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也可是非專屬授權、或是獨家授權;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商標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被撤銷。商標撤銷訴訟須向訴願委員會提出,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7. 姓名權、公司名稱。

8.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9.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為防範因進出口商品發生侵害智慧產權情事,亞塞拜然政府近期已批准海關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權利人須以紙本或電子文件向亞塞拜然國家海關委員會提交申請書,闡明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申請書應包含商標權利人資訊、權利證明、原始貨物說明及辨識仿冒品的方法;權利人可隨申請書一併附上真偽商品的樣本。

委員會將於申請提交後1個月內審閱申請並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登記保護期間至多為5年,委員會可視情況延展。考量扣押貨物可能非屬仿冒,申請人須為程序上一切損害負責。

附表:亞塞拜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10年12月8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10年9月20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7年4月1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6年4月11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6年4月1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5年10月5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4年7月14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3年10月14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3年10月14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3年10月14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1年9月1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年6月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5年12月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5年12月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5年12月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7年6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16年7月16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10年7月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0年5月15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2月27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2月27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7年4月18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1月3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年8月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年6月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4年12月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3月9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0年11月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0年11月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0年8月8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1999年11月25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8年11月8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6年11月1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8月1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4年3月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3年12月2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3年12月20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年12月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年12月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年12月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年12月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11月1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11月8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0年7月1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年1月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年1月19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6年4月5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5年12月25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6年12月1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烏克蘭部長內閣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版權及鄰接權保護協定(2002年8月3日)

— 烏克蘭部長內閣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
(2002年1月23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1年8月2日)

— 亞塞拜然與瑞士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1年8月1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7年6月18日)

— 烏克蘭政府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6年9月2日)

— 喬治亞與亞塞拜然自由貿易協定(1996年7月10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azerbaijan。

[2] 委託書需簽名並蓋公司章,如未蓋章須辦理認證。如時間準備不及可於提出申請後2個月內補交。

[3] 如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規費,尚有4個月的寬限期並繳納滯納金。

[4] WIPO Country Profile, Azerbaijan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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